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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受益灵活就业人员下月起分批办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6:56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见习记者付建利 记者陈道林通讯员彭燕娥实习生雷闯)12月1日起,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将逐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昨天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对《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

  分批实施,首批人员为改制企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有计划分步实施。实施初期,针对企业改制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或仍挂靠在原企业的问题,首先做好这类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续接或转移工作,这一人群全市约为20万左右。2005年3月后,接受符合《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首批人员明年5月31日前办理,可尽快享受医保待遇

  续接或转移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通常为企业改制人员),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或12月1日起6个月内,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续保)的,从续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时间续保的,在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月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月缴费58.59元,和养老保险“捆绑”生效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合并缴纳,缴费账户资金不足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能单独划分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均以欠费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按200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76.58元计算,月缴费58.59元),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若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5家转院医院需经审批

  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由选择就医,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南医院、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等5家转院定点医院机构需经审批;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必须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待遇相同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具体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支付上设置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武汉市规定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规定的比例支付(下面括号内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统筹基金支付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即: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90.4%),个人自付12%(9.6%);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88%),个人自付15%(12%);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85.6%),个人自付18%(14.4%)。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俗称“封顶线”,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一个保险年度内,灵活就业人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年公布一次。

  6种重症、4种慢性病可看门诊

  武汉市目前规定6种重症疾病、4种慢性疾病可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为: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透析、恶性肿瘤、高血压三期(合并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精神分裂症、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慢性疾病为: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7大类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一)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二)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三)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五)工(公)伤(含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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