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明年起要过审计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7:30 潇湘晨报 | ||||||||
据新华社电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联合颁布《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和机关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都要按规定接受审计。《规定》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职务任免条例》制定,是我军新时期加强高中级领导干部管理的一部重要审计法规。
《规定》指出,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提高军事经济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和机关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在任现职两年以上、即将离任、干部考核或经济方面有反映的情况下,都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在审计权限划分上,解放军审计署负责军区级、军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并可根据中央军委授权对军区正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各大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所属军、师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副军区级、军级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所属团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要求,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后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评价范围包括经济决策、经济管理、财经法规执行、事业成效以及廉洁自律等,并且区分其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审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