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四总部联合颁布《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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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7:32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联合颁布《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和机关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都要按规定接受审计。《规定》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职务任免条例》制定,是我军新时期加强高中级领导干部
《规定》指出,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和机关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在任现职两年以上、即将离任、干部考核或经济方面有反映的情况下,都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在审计权限划分上,解放军审计署负责军区级、军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并可根据中央军委授权对军区正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各大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所属军、师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副军区级、军级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所属团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