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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从12月1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7:34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荣梅实习生李灵晶)除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严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服务费用。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从2004年12月1日起,《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执行。

  近日省物价局转发发改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
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招标人可低于规定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每份(套)最高不得超过150元;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率收取。计算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时,要以药品通用名称或正式名称划分品种,不以剂型、规格划分;除此严禁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服务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经办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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