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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农民工讨薪路在何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7:46 法制日报

  本期透视:农民工讨薪难

  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我国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连续几年来,每到年底一场全国性的清欠风暴便风起云涌,年关过后又悄无声息,如此往返数年,欠薪问题仍难以解决,并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这不得得不让我们思考,究竟是什么导致欠薪问题积重难返?如何避免运动式的清欠,建立治理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农民工讨薪路在
何方

  姜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大量农民涌向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新生力量。据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等单位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当前处于流动状态的农业人口约1.3亿,其中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工大约在9400万左右。

  日益突出的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03年共清欠历史拖欠工资288.9亿元,但当年新增拖欠达301.7亿元。以建筑行业为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突出,2004年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3660多亿元,截至2004年6月底,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323.16亿元,仅2003年就拖欠161.79亿元,而且存在前清后欠的问题。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不仅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且极易酿成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近几年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由原始的反抗绝食、自杀,到“跳楼秀”、堵铁路、堵国道,逐步演变为停工、罢工或游行、示威、请愿、上访等多种方式。近期又发生农民工因讨要工资被雇主暴力殴打的恶性事件,劳资冲突呈激化态势。欠薪引起的矛盾使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稳定受到严峻的挑战。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九大原因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在身份上受到歧视,虽然一些地方取消了对农民工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性政策,但农民工仍然难于享受到与其他城镇职工一样的权利及其保护。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农民工权益存在不同程度的漠视,有的甚至以农民工的廉价劳动作为本地方的资源优势。

  二是我国立法对欠薪行为没有形成一套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和制度。目前有关处理欠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但在认定上只有“无故拖欠”行为才被视为违法行为,在处罚上也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发拖欠的工资,企业欠薪的“成本”很低。法律上对拖欠者的软弱无疑放纵了更多的违法行为,从而使欠薪行为不仅有“理”而且有“利”,并呈蔓延势头。

  三是对欠薪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和顾虑,有的认为欠薪是企业行为,政府不应承担责任;也有的担心政府治理企业欠薪会影响投资环境,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漠然视之。

  四是因政府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资占很大比例,产生了恶劣的示范效应,致使这一问题难以杜绝。

  五是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缺失。劳动合同制度是实施最久的规范劳动关系的制度,但对大多数农民工来说,由于签订权完全掌握在雇主手上,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疑是一种奢望。大量事实劳动关系不仅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也使农民工的基本权益难以保障,其弱者地位更加突出。

  六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许多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农民工追讨欠薪十分艰难。按照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处理程序,一般拖欠工资案件经过仲裁和法院审理也需一年左右的时间。仲裁申请时效时间短,且时效的起算点不明确,劳动者常常因轻信雇主的承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从而丧失通过仲裁和诉讼获得工资的权利。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农民工很少用付诸法律的方式寻求保护。由于正常的法律途径被堵塞,常使欠薪事件“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

  七是劳动监察不力。劳动监察是最重要的劳动执法手段,但由于劳动执法人员的严重不足和素质低下,加上执法手段单一,且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不能有效地威慑和遏制用人单位的欠薪违法行为,使这项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八是缺乏组织来代表和保护民工的权益。具有城市户籍的职工都可以加入工会,由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农民工由于身份不同一直被视为非正式职工,往往被阻隔在工会之外。由于得不到工会的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和诉求无法表达,整体的弱势地位十分突出。

  九是市场机制的不规范运作加剧了欠薪矛盾。这尤其体现在建筑市场的层层转包上,市场运作不规范和恶性竞争的后果必然使处在最弱地位的农民工的工资难以保证。

  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对策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治理拖欠工资问题常常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导致周而复始,不仅不能杜绝违法行为反而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因此,对这一问题必须从长远目标出发着力于根治这一顽疾。

  第一,尽快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虽然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农民工特殊的双重身份导致的与其他职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状况,使这些规定在适用上的针对性较弱。面对数以亿计的庞大农民工群体,尽快研究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从制度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第二,加快工资立法。我国至今还未制定工资法,现行的工资支付规定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加之存在诸多问题,已无法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拖欠工资现象。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工资法,加大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力度,并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以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产生。

  第三,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鉴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权完全由用人单位掌控,大量农民工处于极不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状态,今后的劳动合同立法应着重于改善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被动地位,既强调书面合同的规范性,也承认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同时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订立、内容和解除等做出明确规定,以改变农民工因没有合同而使权益无依据保障的状况,从而减少用工单位的随意性。

  第四,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职工工资权利的重要手段。因此,培育劳动关系两大主体工会和雇主的协商谈判能力,逐步形成劳资双方自主谈判,决定劳动关系特别是工资事项的格局,既是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方向,也是今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途径。其中,发育工会组织的自主协商谈判能力和作用至为重要。为此,需要在制度建设上有所突破:一是要推进工会的组织体制改革,以形成对其协商谈判机制的有力支持。二是针对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数量较少,可以考虑积极推行区域性或行业集体合同。

  第五,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由于欠薪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渠道不畅所引发,因此改革和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最大限度地将所有欠薪引起的劳动争议纳入到法律救济途径,是解决劳动关系矛盾,消除隐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扩大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将完善的重点放在优化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关系,突出和强化劳动仲裁的功能;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修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推进来自民间的劳动法律援助活动,培养劳工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推进罢工权立法等。

  第六,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日前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对这一条做出了规定。另外,正在修订中的建筑法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最高可处以30万元的罚款。这些规定的落实相信将使欠薪行为得到相当程度地遏制。

  第七,帮助工人组建自主工会,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各级工会应把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特别是大量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工会组建的重点。应当根据市场化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

  第八,修改刑法,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新闻链接

  七农民工讨薪不成集体自杀

  10月5日上午,沈阳市急救中心医院急诊室里一片忙碌,7名农民工因包工头卷款逃跑,而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服下了大量的安眠药片,被送到医院抢救。

  农民工讨薪遭殴打

  11月2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某工地,讨薪的25名工人被锁在工地院子里。随后30多名便衣男子持铁棍,拿砖块对讨薪者一顿毒打。其中有3人还用灭火器向工人喷射干粉,造成多名民工受伤。

  总理批示拖欠农民工问题

  温家宝总理对广东海珠区民工讨薪遭殴打事件做出批示,要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曾培炎副总理也要求建设部门在春节前清欠完去年底前拖欠的所有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讨薪可直接起诉工程发包人

  不欠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法院也可以同时把工程的分包人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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