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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丢车 物业没责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8:19 沈阳晚报
小区内丢车物业没责任(图)
  小区存车注意安全11月24日,家住和平区绿景家园的吴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几天前,她停放在小区楼下的电动自行车不见了,吴女士认为业主停放在封闭小区里的电动自行车丢失,物业部门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不过物业部门对吴女士的答复却令她不能接受。物业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物业费中不含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看管费用,所以物业公司不能对此事负责任。

  吴女士对记者表达了她对此事的不同看法。她认为,她难以接受物业公司的这种解释。“业主存放在封闭管理小区里的电动自行车丢失,这本身就说明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如果丢了东西物业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作为小区居民没有任何安全保障,还要照常交物业费,那这钱交得岂不冤枉?即使物业条例中有丢失东西不负责的规定,那这种规定实在体现不出业主的利益。”吴女士认为这个问题值得好好讨论一下。

  随后记者与负责绿景家园物业的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铁西分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吴经理表示,由于地域的限制,小区里没有自行车库,小区业主的自行车一般都是放在自家楼下。而业主所交纳的物业费中是不包括业主自行车丢失的赔偿费用的。

  记者又就此事采访了沈阳市房产局小区办,小区办的工作人员就吴女士提出的问题给记者作了解答:由于吴女士的自行车没有放在车库中。因此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方面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随后,记者又就吴女士的问题咨询了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的董方伟律师,董方伟律师认为,就这个事件来说,物业是没有赔偿义务的。首先在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中没有约定。其次物业的管理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注意和审查的义务,并不指向具体的人和物品。本报记者刘洋实习生朱瑞摄影澜琦记者电话:8881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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