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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要接受居委会指导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8:26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北京讯昨天,民政部公布了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全文,并开始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该修订稿首次明确提出,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或撤销居委会,居委会必须完全依靠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并首次对居委会选举、罢免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据民政部有关人士介绍说,已决定在今年年底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
》召开听证会。在此之前,广大市民可以登录http//www.mca.gov.cn阅览全文,并在12月23日前拨打电话010—85203196、8520319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发送传真到010—85203194或发送电子邮件到hghmca.gov.cn。 政府不得干预居委会

  法案修订稿定义政府和居委会之间的关系为,城市基层政府对居委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包括不得指定、委派或撤销居委会。此外,基层政府也不能对居委会职员人数作出限制,而应该根据社区规模提出建议方案,最后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在经费方面,如果有关部门需要居委会承办的事项,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政府部门下派的任务,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的落实方案。 不正当选举结果无效

  此外,新《居委会组织法》还第一次提出,对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手段破坏居委会选举的,居民有权向辖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居委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居委会监督物业活动

  法案修订稿首次提出,民间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物业管理机构在社区内的活动要接受居委会指导和监督。同时,出于民主自治的考虑,法案修订稿赋予由社区全体家庭代表组成的居民会议更大的权利,包括由居民会议指定居民自治章程或者居民公约,并对居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决定,对居委会的财务收支报告、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讨论决定。 居委会选举程序

  1,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选举。

  2,在选举日20天之前,公布社区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全部选民名单。

  3,由社区中具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名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4,选举日设立秘密写票处,进行无记名投票。

  5,应有过半数具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参加投票,并当场公开计票、公布选举结果。 居委会罢免程序

  1,需要由社区里1/5以上的满18周岁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

  2,社区要求罢免居委会成员的居民提出罢免理由。

  3,被提出罢免的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4,居委会及时召开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5,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居民会议的过半数通过。连线专家

  著名社会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新《居委会组织法(修改稿)》中对居委会和政府关系的阐释继承了“江汉模式”的精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通过这种新的阐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市民社会的雏形已经初步出现。以前的社会结构除了官就是民,居委会是街道办事处下的一个行政性办事机构,而根据新《居委会组织法》的内容,居委会的性质就已经完全从政府职能部门的“一条支撑腿”转变为社区居民自治的办事机构,这有助于更好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

  市民社会的出现逐步加强了我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位主体的分化,而自治型居委会当政府、市场出现失灵的时候,可以有效地保障社会照常稳定运转。(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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