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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实施《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8:27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晨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部门获悉,南京市正式发布实施《市政府关于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意见》,外来民工不仅享有休息权和加班工资,而且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用工单位招工第一天就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上班第一天签合同

  《意见》中再次强调,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应与招用其他劳动者一样,在外来务工人员求职报名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按照《劳动法》明确的
劳动标准与外来务工人员在其第1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交予外来务工人员本人,不得扣押。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自解除或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外来务工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南京市劳动监察戴登凯科长介绍,民工有了劳动合同就等于明确了劳动关系,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合同中作了约定,将有效减少劳动争议。 民工有权拒绝加班

  外来民工特别是建筑民工的加班问题一直是维权投诉的焦点问题,《意见》明确了外地民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的休息休假权。因生产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外来务工人员协商后进行。另外,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工必须同工同酬

  根据《意见》内容,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其他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报酬权利。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遵守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办法,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明确发放工资的周期和日期,并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拖欠。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食、宿等待遇为由,支付外来务工人员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增长制度,保证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相适应,并依法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外来务工人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作者:端木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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