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提醒:重视家庭暴力中的三大突出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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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9:34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各地发展不平衡,认识水平不同;妇女自我保护意识还不够;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还需要加强……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中还存在这三大突出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们各级妇联都遇到过很多这样典型的案例,这说明许多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少妇女还因为在暴力发生时没有取证意识,离婚时不能有力举证
据了解,根据我国婚姻法,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