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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提醒:重视家庭暴力中的三大突出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1:18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各地发展不平衡,认识水平不同;妇女自我保护意识还不够;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还需要加强……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中还存在这三大突出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前夕,全国妇联妇女热线刚刚接到这样一个电话:在北京昌平的一名外地妇女,1999年起和丈夫来京做小生意,赚了一些钱。后来,丈夫有了外遇,对其常常打骂。现在被丈夫打出家门,口袋里没有钱,身上还穿着单衣。

  “我们各级妇联都遇到过很多这样典型的案例,这说明许多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少妇女还因为在暴力发生时没有取证意识,离婚时不能有力举证,难以获得合理赔偿。”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当拨打“110”。女方在治疗过程中应口述造成伤情的原因并请医院记录,同时应当申请进行家庭暴力伤情鉴定,注意保存证据。

  据了解,根据我国婚姻法,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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