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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定破产国企职工安置费按年均工资3倍发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1:24 春城晚报

  昨日,省财政厅发布了《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办法》,以确保国有企业破产费用的审核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按此办法的相关规定,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安置费,按企业所在地级市(州)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据悉,该办法规定,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给本人上年度1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个人
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拖欠职工工资,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填列。但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当年度的拖欠工资由亏损补贴支付,不得计入在内。此外,国有破产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拖欠费用,按政策规定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意见计算。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按政策规定应支付的费用据实计算。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社会职能移交的补助费计算标准是:省属破产企业中小学、医院、公安等社会职能移交费用补助,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3年;特别困难地区的资源枯竭矿山可再延长2年,按5年计算;省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费用补助,按人均200元标准,计算3年。(李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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