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今出台民事执行新规 拍卖查封财产是首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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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4:02 法制晚报 | ||||||||
对评估、拍卖、变卖查封财产提供可行规范执行拍卖费将大幅下降抽签确定拍卖机构 流拍后可“以物抵债” 拍卖次数受到限制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 今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将为民事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变卖提供可行的操作规范。
拍卖查封财产是首选 针对目前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处理不规范的情况,“规定”强调,应当把拍卖作为首选方式,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采取变卖等处理方式。 抽签确定拍卖机构 “规定”明确了三种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二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三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在拍卖程序中,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确认拍卖成交。 “规定”中指出,拍卖一律采取有底价拍卖的做法。 拍卖费用将大幅度降低 拍卖机构拍卖成交后,收取佣金比例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买受人及拍卖机构的切身利益。目前,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时有出现佣金偏高或偏低的现象。“规定”对佣金收取的比例分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拍卖费用大幅降低。 流拍后可以“以物抵债” “规定”中指出,在拍卖出现流拍时,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都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每次流拍后主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拍卖财产交其抵债。 限制拍卖次数 “规定”对拍卖的次数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对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可以拍卖三次,在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