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法院出台规范执行拍卖司法解释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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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7:06 东方网 | |||||||||
东方网11月25日消息:继本月14日公布有关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司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执行程序中之所以要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现,目的在于用卖得的价款清偿债务。执行财产卖得的价款越高,就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越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黄松有强调,拍卖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难免要花费时间和费用,从交易成本上考虑,一概采取拍卖措施进行变价,在很多情况下未必对当事人有利。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的执行财产,也需要采取简易的方式迅速作出处理。因此,在坚持优先进行拍卖的同时,把变卖这种简便经济的变价方式作为必要的补充。 基于此,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以及在查封标的物为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情形下,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 黄松有表示,近年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现的案件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给执行和拍卖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拍卖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程序中因拍卖环节而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也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拍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地制约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和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保证拍卖程序的顺利进行,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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