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声音:这三条不算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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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7:22 法制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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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一 开发商并不违规 北京市小区办的一位负责人则表示,这根本不能算霸王条款,因为开发商根本没有违反规定。这样收费不仅可以降低 成本,还能降低开发商的风险。当记者问及谁来保证业主
据记者了解,2002年上海市房地局作出明确规定:市民购买新商品房时,物管费应从收到入住手续次月起支付, 办理入住手续当月及以前由发展商支付,并且预收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条款二 高额滞息法院不支持 针对物业管理合同中罚则不平等,该人士说:“业主享受物业并缴纳物业费是应该的。” 由于很多物业纠纷都与物业收费有关系,就是因为目前的物业管理只停留在合同上,而非人性化管理,物业也存在众 多漏洞。但物业管理难就难在它没有一个量化考核机制,再加上物业是无形服务,业主没有必须缴费的概念,业主个性化需求 也不同。 种种原因造成了不交物业费的现象,这样业主就成了违约行为。而物业不是行政主管机关,就无权制定制定罚则,只 能存在赔偿、补偿问题。虽然滞息过高,但是在法院受理,法官判决不会超过人民银行法定利率。这位人士还说:“连物业费 都不交了,怎么可能还交滞纳金?” 条款三 业主未购房 怎能约定服务内容 对于此霸王条款,该负责人仍然不认同。他还是认为开发商在与物业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单一产权,购房者还没有买房 如何约定服务款项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