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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何“配合”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7:22 法制早报

  □支振锋

  11月10日晚9时许,云南文山州砚山县维末乡派出所民警陆雄因一言不合,当街拔枪,制造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 惨剧(《法制早报》2004年11月18日6版)。凶杀骇人听闻,作为个案,有司自会处理。但有三个细节虽小但却耐人 寻味:其一,目击者称,凶杀发生在乡政府门口,该乡党委书记刘志勇和派出所所长史泽刚都在场,但事件发生后,他们不是 紧急
送人去医院,而是溜之大吉;其二是,事后砚山县公安局与蒋家“协议”,赔偿5万元让蒋家于12日前(注意,受害者 死亡还不到48小时)将蒋下葬。其三,记者在该乡采访,刘志勇竟公然撒谎说自己不在,后被记者识破。而被指为政法委书 记的另一位彭姓人士更阻挠采访,威胁说如果记者对他们造成“影响”,就“要负责!”

  三个细节引出三个问题,一、作为一地领导与治安官员的书记与所长,职责所在,该当何为?二、公安局不急于履行 职责处理刑事罪案,却逼迫受害者下葬,意味深长。而作为受害者家属的公民,面对“政府”(县公安局)要求“配合”,又 当如何是好?三、彭姓书记口中的“影响”是何种影响,又影响何人?三个问题答案不言自明,其实说的是一回事。也就是官 员的职责是什么,官员的追求是什么(还怕受“影响”?)以及公民该对政府做什么(如何“配合”);而如果将双方身份简 化公民(本案受害者)一方,与政府一方(乡政府、派出所、公安局、警察、所长、书记),就可以把它归结为一个问题:公 民该如何“配合”政府,公民与政府之间究竟存乎何种关系?而这,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学法学命题。

  人类社会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关系,比如父母子女之间,本乎天伦;一种是人定关系,比如政府人民之间,本 乎宪法或法律。某种意义上,政府好比“全民所有制公司”,而官员只是作为平均持股的股东——公民的雇员,官员为公民服 务就像雇员为雇主服务一样天经地义。正像公司偶尔会有一两个不合格甚至违法乱纪的雇员一样,官员中有一些不合格甚至作 奸犯科的也无需苛责。只是,从屡见报端的体制性警察滥用暴力、刑讯逼供,官员贪污腐败、滥用职权来看,作为“公司高层 ”的党和政府是应该大力惩治了。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中央着手“制度反腐”的决策才愈显及时,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的理念与建设“政治文明”的努力才愈发重要。因为,这是真正符合现代社会诉求而又与我国传统思想相契合的“公民—— 政府”关系构建,也是真正的与时俱进、亲善待民的善举!

  自文明肇始,如何对公民与政府间之关系作一恰适定位,就是人类知识英雄与实践英雄所关注之要旨。在中国,是“ 以民为本”,在西方,是社会契约、民主政治、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三权分立、以法治国、保障人权、宪政国家。无论何者 ,民都是政府之本,并且是其监督者与所有者。我们中国目前的使命是如何将两者对接汇流,创造出属于我们自己的法律政治 文明。然而,考之古今中西,本案中地方政府给钱要公民“配合”的要求,都不知典出何处。我们看到的只是当地某些官员的 凶残、麻木、自大与无知,以及面临(来自政府)侵害时公民的无助与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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