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查封财产首选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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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2:34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 继本月14日公布有关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司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细则] 执行中的拍卖都应当确定保留价,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法院应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15日内移交拍卖财产;竞拍不动产和高额动产需预交不低于5%保证金;不服拍卖评估报告可提出异议申请重估;流拍后债权人可申请“以物抵债”;动产拍卖不得超过两次,不动产拍卖不超过三次;成交价200万元以下拍卖机构收取佣金比例不得超过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