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捐献遗体最高罚款5万(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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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3:28 山西晚报 | ||||||||||||||||
本报讯 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买卖捐献遗体,处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将捐献的遗体用于商业活动,买卖捐献遗体、遗体器官或组织,或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提取遗体器官或组织,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吊销执业医师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妥善保存遗体,或利用遗体前未举行尊重遗体仪式,或利用遗体时未分别存放,或未将利用完毕的遗体及时火化,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捐献人可以在市、区县红十字会公布的机构进行捐献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捐献人死后,捐献人的亲属应当及时通知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应在接到通知12小时内接收遗体。利用完遗体后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火化费由接受单位承担。 据《重庆商报》(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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