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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缘何被轻判?(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3:47 山西晚报
  13年前,重庆市江津曾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杀人案件,对于这一事件中的被害人,当时的县政府以见义勇为向全县作了表彰,重庆市政府也授予其“重庆市公民见义勇为”特等奖。12年后,凶犯终被捉拿归案。当老百姓都在心中给杀人凶手判了死刑时,法院却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凶犯有期徒刑10年。民间审判和法院判决的差距为何如此大?本报记者近日三赴江津进行了调查。

  维护治安 父子双双献出生命

  1991年8月25日,是王应芬永生难忘的日子。就在那一天,他的丈夫朱显文在重庆珞璜镇,被同村人周吉旭凶残地夺去生命。

  那天,王应芬的大儿子朱跃权(民兵连长)在挑谷草时,发现横行乡里、公安机关多次捉而未获的杀人犯“飞毛腿”周吉旭在家,便采取巧妙办法暂时将其稳住,随即去乡政府报告。不料早有预谋的周吉旭,纠集违法人员彭广华、刘勇、邱鹏等人在朱跃权去乡政府必经之路的僻静处挡住其去路,将其按倒在地毒打,刘勇、彭广华二人还去抢朱的手表。朱急呼救人。彭广华叫周吉旭拿刀来把朱“摆平”。正在紧急关头,朱跃权的父亲朱显文挑谷草路过,大声质问周吉旭:“你们要干什么!”说罢,便拉周去乡治安室说理。周用力将朱显文撇开,朱显文却抱着周不放。周威胁说:“我杀人从来不负责任,今天你来敢挡我,叫你一起倒下。”朱显文仍将周扭住不放,周随即拔刀向朱显文腹部刺去,朱躲闪时被刺中左腿,股动脉被刺断,最终失血过多而死亡。朱跃权见状,忍痛拉拄周不放,周又拔刀向朱跃权刺去,未刺中。此时群众闻声赶来,朱跃权才幸免于难。而周吉旭已闻风而逃。

  1992年9月7日,又一个让王应芬悲痛欲绝的日子,儿子朱跃权在押解同村盗窃逃犯林安伟去乡政府的途中被其杀害(林犯随后被捉,被判处死刑)。

  痛失亲人后,王应芬悲痛欲绝,整日以泪洗面。她的二儿子朱军从部队转业到重庆沙坪坝定居后,王应芳办了农转非将户口迁入沙坪坝,与其子共同居住,暂时远离了那个让她伤心的地方。

  弘扬正义 英雄事迹广为传颂

  1993年,民政部批准朱跃权为革命烈士;1994年3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办公室为朱显文颁布“重庆市公民见义勇为”特等奖证书。

  父子二人为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双双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其先进事迹为重庆市民久久传颂。1994年,《治安与法理》上刊载了原法制日报社记者莫欠恒的署名文章———《前赴后继唱大风》,该文对朱显文父子的先进事迹进行了深入报道。重庆电视台曾以《英雄》为题,对王应芬作了专访,报道了二位英雄的先进事迹。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03年8月,畏罪潜逃的周吉旭在成都落网。获知凶手被抓获,王应芬回到老家,在丈夫和儿子的坟前,号啕恸哭。她用杀人凶手被抓归案的消息,对丈夫和儿子进行了特殊的祭奠。

  在王应芬的老家,凡是知道杀人凶手落网的人都在心里给凶手周吉旭判了死刑。“杀人就应该偿命”,老百姓的心里就是这么想的,何况对方杀的是一个见义勇为的英雄。

  律师质疑 法院是在重罪轻判

  免费为王应芬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庆和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孔华律师认为,江津市人民法院是将一起故意杀人案淡化为一起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案,若依江津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重庆市政府与原江津县政府认定朱显文的见义勇为行为岂不虚有?即使如法院的判决书所说,被告人周吉旭也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和目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定故意伤害罪与事实不符,是重罪轻判。因为周吉旭是要杀人,而非伤人。判决书认定周吉旭认罪态度好,更无事实依据。周吉旭畏罪潜逃12年,并无悔意表现,对被害人无分文赔偿,谈何认罪态度好?

  张孔华说,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 不能定性故意杀人

  江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胡科长说,死了人不是区别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标准。故意伤害也有可能致人死亡,证据显示,周吉旭的行为和动机并不是想致朱显文于死地。司法机关秉公执法体现,不是以被害人有无贡献的特殊性作出处理,一切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对罪犯量刑时,见义勇为的表彰通报材料不是必然考虑的范畴。

  江津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程林刚说,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不是以人死亡来定。此案的特殊性在于,犯罪嫌疑人周吉旭,当时只对朱显文刺了一刀,并没有想刺死朱显文,否则,肯定会刺身体的要害部位,多刺几次,手段也会残忍。不能因为周吉旭说了一句“看我敢不敢杀你”,就定性为故意杀人。从其刺朱显文的部位和后果来看,才依法不予抗诉。

  争议焦点 表彰材料能否作证据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永升认为,法院判决的故意伤害罪,很可能是从杀人的部位和产生的后果来判断,但是从当时的江津县政府的表彰材料来看,被告人的杀人动机很明显,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行为,应当按故意杀人罪判决。政府表彰应该是根据公安机关取证和当地政府呈报的材料形成的,是通过调查得出的决定,应该作为证据,法院在判决中应该采信。

  江津市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郭明华说,司法机关是根据公安机关查证、依法收集的证据来对案件定性。政府表彰的先进事迹材料,如果没有经过法庭审理、质证的,司法机关无法评价事实的客观性,因此说不上是证据。

  江津市人民法院刑庭的冯盛平是审判周吉旭案的审判员之一。她说,法院判决是客观公正的,被害者家属觉得判轻了,也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都认为法院判决是秉公执法,量刑得当。如果对法院不服,被害人家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青年报》供稿(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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