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00元集资房退款该归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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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3:4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新都某单位职工林亚兰花5.4万元从同事白明华手中购得一套单位集资房,并从房产监理所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后来,单位在审计核算后,发现职工集资款有剩余。那么,这套房子的退款该归谁?白明华和林亚兰都认为自己该得到这笔钱,并为此争上了法庭。新都法院一审将该笔款项判给林亚兰,而成都市中院二审却认定这笔款项属白明华所有。昨日,
2003年2月,白明华向单位缴纳集资款5.4万元后,购得了一套面积为83.9平方米的房屋(未办产权)。7月25日,白明华将房屋转让给同事林亚兰,双方签下了协议:“林亚兰为转让后的住房房主,以后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林亚兰承担。”林亚兰将房款付给白明华后,与单位正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久,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向林亚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可单位在审计核算后,发现职工集资款还有剩余,根据这套房屋的面积,单位应退还集资款8900元。这笔钱究竟归谁?林、白为此闹上了法庭。8900元退款归谁二审推翻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中,在认定此案是集资资格转让纠纷还是房屋买卖纠纷时发生了分歧,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集资房转让属资格转让,林亚兰已经取得了集资建房资格且房屋产权证也归其所有,所以该款应退给林亚兰。 二审法院却认为,集资房转让属房屋买卖,集资建房的资格仍属白明华,因该房屋的退款是基于原建房集资资格的,所以该款应退给白明华。律师说法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正飞认为,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中,白明华在未取得该集资房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将该房屋转让给林亚兰,故应认定为白、林之间是集资资格转让关系,故这笔钱该退给林亚兰。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何长升则认为,白、林之间肯定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买卖关系的标的正是房屋。虽然林亚兰取得了房产证,是房屋合法所有人,但当初能买下集资房是因为白明华符合集资建房条件,所以才能在付款后得到该房。也就是说,林和单位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买房的优惠政策应由白享有,故8900元应退给白明华。 律师说法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正飞认为,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中,白明华在未取得该集资房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将该房屋转让给林亚兰,故应认定为白、林之间是集资资格转让关系,故这笔钱该退给林亚兰。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何长升则认为,白、林之间肯定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买卖关系的标的正是房屋。虽然林亚兰取得了房产证,是房屋合法所有人,但当初能买下集资房是因为白明华符合集资建房条件,所以才能在付款后得到该房。也就是说,林和单位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买房的优惠政策应由白享有,故8900元应退给白明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