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竞拍旁观的母亲中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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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4:49 天府早报 | ||||||||
拍卖公司以母女为同一竞标者为由拒退50万保证金,三场庭审下来,被判连本带息奉还 早报讯(锦法记者李威) 外地来蓉的郑女士在缴纳了50万元的保证金后,取得了竞拍资格。拍卖当天,她和母亲一起参加竞拍,但最后没想到“在一旁看热闹的”母亲竟高举号牌中标。事后,郑女士找到拍卖公司,希望退保证金。而拍卖公司却以其母女俩为同一竞标者为由,拒绝退还。郑女士以其在拍卖会中未成交为由,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
原告郑女士诉称,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有一位于成都市星辉西路的商业用房拍卖标的。今年2月,郑在缴纳了拍卖保证金50万元后,取得了竞拍的资格。拍卖会当天,郑了解到该拍卖标的情况与该拍卖公司宣称的情况不符,虽参加了拍卖,但并未竞拍成功。根据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郑要求该拍卖公司退还其保证金,拍卖公司拒不退还。 被告苏富比拍卖公司辩称,郑向拍卖公司缴纳了50万元拍卖保证金属实。但本案第三人王某某与原告郑女士系母女关系。2月29日,王和郑共同出现在拍卖会现场,并共同领取了66号牌参与竞拍。在拍卖过程中66号号牌最终以17368008元的最高应价竞得该标的成为买受人。王某某在拍卖笔录和成交确认书上签字认可。王某某的行为应视为王与郑的共同行为。王和郑已买受了拍卖标的,应按拍卖法的规定履行买受人的义务。 经过3次开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拍卖合同因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苏富比公司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保证金应予退还。此外,从本案证据反映,郑向苏富比公司缴纳了保证金,苏富比公司向郑女士开具了收据,并签署了拍卖须知,在上述文件中均明确记载了郑女士是本次拍卖的竞买人,故王与郑并非共同竞买人。苏富比公司辩称母女俩系共同竞买人,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苏富比拍卖公司归还原告郑女士保证金50万元,并给付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