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申请“以物抵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5:1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对拍卖过程中的“以物抵债”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以本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该财产抵债。 依照司法解释规定,不论是动产的拍卖,还是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拍卖,在每次拍卖出现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即流拍的情况时,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
作者: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