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债权人可申请“以物抵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5:1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对拍卖过程中的“以物抵债”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以本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该财产抵债。

  依照司法解释规定,不论是动产的拍卖,还是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拍卖,在每次拍卖出现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即流拍的情况时,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
其他执行债权人都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每次流拍后主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拍卖财产交其抵债。(均据新华社)

  作者: 编辑: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东航客机在包头坠毁
胡锦涛出席APEC峰会
雀巢奶粉被诉造假
有影响力企业领袖评选
国足告别2006世界杯
广州车展美女图450张
经典两厢车狂热贴图
家居家装实用图库
北京打折楼盘信息汇总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