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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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6:3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此司法解释的出台,拍卖成本将大大降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强调,执行中的拍卖都应当确定保留价,法院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查封财产变价应首选拍卖 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首先选择拍卖的方式进行。作为例外,只有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以及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才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 首次拍卖不得低于评估价80% 司法解释规定,在第1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以后每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法院应当在充分考虑评估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拍卖惯例、当地的市场行情以及当事人和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拍卖保留价。对于未作评估的财产,明确规定应参照市价确定保留价,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保证金不得低于评估价5% 司法解释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规定了3种方式:第1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审查确定。第2种方式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第3种方式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司法解释规定竞买人在拍卖前应当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5%。 司法解释对拍卖次数进行了限制,规定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两次拍卖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可以拍卖3次,在3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还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如果上述努力都不成功,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退还被执行人。如果将来该财产升值,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