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推行“阳光减刑”制度 让狱务更加公开透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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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6:48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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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606:48:02)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刘娜、梅华峰、通讯员陈群安、樊斯坦、实习生付俊茹报道:“公示贴出来啦。”24日下午5点,洪山监狱食堂门口人头攒动,服刑人员们围着布告栏阅读。 这份由省高院核准的减刑公示上标明了50多名拟减刑人员的罪名、刑种、刑期、申报减刑期和拟减刑期。在这里公示1周后,如果设在公示栏旁边的举报箱里没有收到对相关人员的检举信,省高院将在下周二到这里宣布最终的减刑裁定。 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裁定实行“阳光操作”,是我省法院系统近期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旨在保护服刑人员的知情权,保障狱务公开。 今年9月底,省高院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阳光减刑”。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审理案件须到服刑人员所在监狱作庭前公示;对公示提出疑义的,合议庭将组织听证。听证由审判人员主持,通知有关服刑人员参加,也可邀请监狱管教干部、检察人员和各界代表参加,以核实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澄清疑义。 据省高院刑二庭副庭长王建国介绍,去年我省已有部分法院试行“阳光减刑”,受到服刑人员和管教干部的普遍欢迎。今年10月以来,这一做法在全省推广。 洪山监狱是省高院推行“阳光减刑”的试点单位,目前已公示了4批减刑人员。在布告栏前,因为职务犯罪到该狱服刑的小赵告诉记者,这种公开程序很好,既可以监督减刑人员,也可以促使自己对照自身寻找差距,争取减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