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6:55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东湖社区] 用户名: 密码: [邮件] 站内检索: 智能 作者 标题 关键字 首页湖北日报时事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2004-11-2606:55:50)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强调,执行中的拍卖都应当确定保留价,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在拍卖程序中,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确认拍卖成交。可见,保留价的确定实际上意味着设置了一种权利制衡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因拍卖价格过低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