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景象公司负责人路毅:盗版猖獗维权无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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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7:59 法制日报 | ||||||||
盗版猖獗维权无奈访美好景象公司负责人路毅本报记者 杜萌 11月11日,路毅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接受了记者采访。这位负责人对盗版侵权有着一肚子的苦水。 作为国内第一家经营图片的专业公司,自1993年成立以来至今,在境内外合作者及客
然而,国内猖獗泛滥的盗版图库,导致了图片市场的萧条。早在北京市版权局于2003年11月召开的“关于图片著作权保护座谈会”上,参加座谈的各家图片公司代表一致认为:占据图片市场95%以上的侵权盗版行为已经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另外,侵害境外权利人作品的行为也很普遍。 路毅根据美好景象公司10年以来的维权经历,分析了困境的症结所在:“我国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颁布的,而关于摄影作品的付酬标准是在这之前制订的。近20年来,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已经使得这一标准变得十分不合理。尽管著作权法规定了使用他人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但现实的情况是在新的付酬标准没有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仍然参照以前的标准做出判决。问题是这种付酬标准的严重滞后,使得据此作出的判决可能使侵权者获得了实际经济利益。” 为什么诉诸法律不能让路毅感到如愿呢?他告诉记者:“按照一般的逻辑,如果侵权成立,侵权者会为侵权使用行为付出代价,特别是经过法庭判决所付出的代价,应该大于正常许可使用所需要付出的费用。如果被判侵权所付出的代价还要小于正常使用费,使侵权者获得了实际经济利益,那么还有谁会去通过支付使用费来合法使用他人作品呢?显然,在摄影作品的维权保护上,法律的力度远远不够!” 路毅向记者介绍了一起案例:“美好景象公司发现新浪网侵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一幅,因双方协商不成,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新浪网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6080元(公证费1080元、律师费5000元)。而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让被告只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其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图片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随后,美好景象公司的另外4幅图片陆续出现在新浪网站的数十个页面上,该网站甚至将其中一幅女模特的图片发布在其“交友”栏目上,造成该模特登门指责美好景象公司违反当初约定的图片使用范围,致使公司商誉因此受到损害。” 路毅认为,由于现有法律对于主张权利者设置了过多的举证障碍,这也是造成目前摄影作品著作权侵害问题严重的原因之一,“目前就摄影作品而言,可以被作为确定权利的证据是在发表作品上署名和拥有作品底片。但是,如何界定发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所以并不影响侵权人从图片的商业推广活动中盗用这些作品,在网站、图册、展览等推广载体上使用往往不被认为是所谓的‘发表’,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发表’在‘非法出版物’上不受法律保护;再说底片,由于数字摄影技术的发展,底片已经不是惟一可以用来进行摄影创作的影像记录载体并有逐渐被淘汰的趋势。如果说摄影师们在丢掉底片的同时意味着丢掉作品权利的话,我想这不是一个合理的解释。” 结束采访时,路毅对记者说:“修改法律是全国人大的工作,我们现在也就是恳请盗版者手下留情,没什么好办法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