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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规范执行拍卖的司法解释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8:33 济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田雨陈菲)继本月14日公布有关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司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以及在查封标的物为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情形下,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

  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司法解释强调执行中的拍卖都应当确定保留价,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在拍卖程序中,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确认拍卖成交。一般认为,评估价是确定保留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保留价的确定不能过分低于评估价,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但也不宜过分高于评估价,以免标的物不能顺利卖出,影响债权的实现。

  不服拍卖评估报告

  可提出异议申请重估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院不得直接指定

  评估、拍卖机构

  司法解释明确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司法解释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规定了3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第二种方式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第三种方式: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法院应在拍卖成交裁定

  送达后15日内移交拍卖财产

  司法解释对法院移交拍卖标的物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竞拍不动产和高额动产

  需预交不低于5%保证金

  司法解释规定,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流拍后债权人可申请“以物抵债”

  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在每次拍卖出现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即流拍的情况时,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都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每次流拍后主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拍卖财产交其抵债。

  动产拍卖不超过两次

  不动产不超过三次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拍卖“限次”:动产拍卖不超过两次,不动产不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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