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撕毁法院封条 一储运公司领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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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9:26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11月2日,无锡中院受理张家港某钢铁贸易公司诉无锡某经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查明被告某经贸公司在新区某储运公司存有一批槽钢,遂于11月3日到该储运公司要求其协助办理查封手续。该储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声称,某经贸公司的槽钢已全部质押给银行,但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在承办法官告知其有关质押不影响查封、质押权优先受偿的有关法律规定后,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承办法官遂将该批槽钢贴上封条,并通知储运公司及被告经贸公司不得擅自转移、隐匿查封财产。但储运公司在承办法官离开后,
近日,无锡中院对该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并撕毁封条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储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接受罚款处罚,同时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 (赵正辉、蔡丽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