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集体力量履行维权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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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9:3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基层工会干部的身份既是和用人单位处于平等地位的劳动关系协调者,又是具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的劳动者,正是后者使他们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用人单位的手中,所以工会干部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具有一定的职业风险。笔者以为,运用集体力量履行维权职责,既能有效维护职工权益,也可有效保护工会干部。 第一,通过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利益。《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集体
第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职工权益。按照《工会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主要享有的是监督权,实体方面的权利较少;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主要是实体性的权利。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近于一致的工作目的,使二者优势互补,共同完成维权任务。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有机结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问题上由职工代表大会出面,既可提高其所作决议的权威性,增强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又使工会干部避免了和用人单位在不同意见上的直接接触和诱发冲突。工会工作与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有机结合的另一层意义还在于,是将工会工作深深地植根于职工之中,“借用”职工的整体力量来避免自己的职业风险。 第三,履行职责要争取党组织的大力支持。随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贯彻实施,用人单位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然成为基层党组织尤其是企业党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这也为工会履职提供了机遇。工会干部要主动地在履行职责时争取得到党组织的大力支持,有党组织的支持,工会干部的职业风险会大大降低。 第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难题要争取上级工会的支持帮助。基层工会干部要善于利用上级工会的力量和影响保护自己。上级工会组织有责任协助基层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尤其是用人单位敏感的问题,从而把基层工会干部的职业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 总之,基层工会组织承担着履职的直接责任和重压,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基层工会干部也要探索保护自己的工作方法,只要现有法律、政策利用得当,是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