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应向社会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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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9:41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除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向社会公布外,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事故的有关信息也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得的信息。 除了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的社会透明度之外,有委员提出,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精神,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因此,在昨天审议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等高度危险性行业和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等较大危险行业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三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又讯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学校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任何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为其购买烟酒;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等一系列倡导性和规范性结合的内容。 此外,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档案条例》,该条例将于2005年1月1日施行。 又讯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决定,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8日举行。1月17日召开预备会议。记者黄雨清(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