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大雇凶杀人案主犯被处决(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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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9:43 新华网 | ||||||||||||
据法院介绍,50岁的王宝生原是中国纺织科学院机械厂供应科科长,因工作安排等问题对被害人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兼机械厂厂长李开不满,意欲进行报复。2002年7月,王宝生与北京鑫特金属结构综合厂制动器车间承包人芦文林预谋,由王宝生提供资金,芦文林找人杀死李开。芦文林将此事告诉了中国纺织科学院方园公司职工武治国,由武治国交代其弟武治君杀死李开。 于是,武治君找到33岁的北京市无业人员胡国杰,让胡国杰纠集一些人手,胡国杰以帮人索债为由,纠集了北京市无业人员李勇、河北农民孙玉华共同绑架李开。当年9月1日晚11点左右,胡国杰伙同李勇、孙玉华开车行至李开的住处,冒充警察将李开强行带上汽车,绑架至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小区附近,交给武治君和其同伙北京无业人员董国兴。 武治君曾交代,他上车后先给李开腿部注射了毒品,后驾车将昏迷的李开带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京密引水渠边,与董国兴将车上携带的二个铁钳捆在李开身上,将李开投进水渠,致李开溺水而亡。 王宝生雇凶杀人共付给芦文林佣金人民币55.2万元。其中,芦文林分得39.2万元,武治国分得4万元,武治君分得6万元,董国兴分到3万元,胡国杰分到2.45万元,李勇分到3500元,孙玉华分到2000元。 法院还查明,董国兴曾非法持有5.6mm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单筒猎枪一支。王宝生、芦文林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8月间,采用无货交易手段,由芦文林以北京鑫特金属结构综合厂的名义,替王宝生给北京乾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虚开税额15万余元。 审理法官认为,王宝生在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中首先提议杀人,又先后出巨资雇凶杀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对王宝生所犯的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武治君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也起了特别重要作用,应依法严惩。 今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判处王宝生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治君死刑;以故意杀人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判处芦文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并罚,判处董国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治国无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胡国杰有期徒刑3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李勇、孙玉华有期徒刑2年。(完)(责任编辑:王南/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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