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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新规被骗医保费将由专人追并处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9:57 胶东在线

  今后,个人或定点医疗机构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将有“专人”负责追回。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首次出台《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规范》明确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由用人单位或社保所负责向参保人员追回医疗保险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由市、区、县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按职责分工核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保险费用,以确定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金额及原因,并负责追回。以后,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于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应支未支的,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定补支的金额。此外,补支的信息也要传递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核对无误后才能支付。

  《规范》还规定,以后市医保中心组织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一个季度之内,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抽查不少于两次。如果定点医疗机构在抽查中连续三次门诊处方合格率低于98%、住院病历有拒付或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现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免审病历资格,改为按比例抽查。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五次抽查不合格的,就取消其A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个人骗取医疗保险金的将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疗保险金也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记者赵鹏)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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