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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制订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3:13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郭宁) 报道: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获一次性补偿金,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下发《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落户均做出规定。

  我省要求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或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全省范
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符合转业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退役士官,安置地民政部门可为其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省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当地政府退伍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经批准后,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政府不再安排工作。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按计划已分配到单位的退役士兵,如接收安置单位安排工作岗位确有困难,可在退役士兵同意的基础上,由接收安置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考录公务员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须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被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军龄与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缴纳养老保险有新规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

  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含入伍前已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若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补缴在服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在1995年9月30日之前入伍的,其在1995年10月1日到退出现役这段时间,按照安置地设区市当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1995年10月1日以后入伍的,其在服役这段时间,按照安置地设区市当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地按设区市当年在岗职工月工资11%的比例为其补设个人账户,并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报考高校可加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

  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专科学历报考"专升本"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自谋职业3年免交工商管理费

  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城管部门收取的占道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符合条件可免征3年营业税

  我省规定,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业总数×100%)×2。

  同时,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此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2月1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有固定住所可办理落户

  我省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回原户口所在地自谋职业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准予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城镇退役士兵易地自谋职业,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准予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允许随其落户;在地级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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