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定 过春节全省可有限制燃放鞭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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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3:28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这是新修订的《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中的内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以47票赞成、5票反对、5票弃权的投票结果批准了这个《规定》,至此,春节期间全省都可有限制地放鞭炮了。 燃放烟花爆竹,既污染环境又容易造成火灾和伤亡事故,于是1994年前后,我省的
济南市于日前修改了“禁放”规定,今天得到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批准,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在规定的燃放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必须定点进货。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姜玉泰 董卿 曹玉洁 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