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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青海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4:16 新华网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健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体系,近日,省司法厅和共青团青海省委联合制定了《青海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办法》。

  据了解,为了方便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青海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办法》共有9条。其中明确规定,县以上团委应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与团委的维权职能相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法律咨询、代书、接受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移交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办理。经济条件好的团委,经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协商,可适当承担部分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经费等。

  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翟林说,只要是在家庭中受到虐待、歧视,应享受就学权利而父母不让就学,或受到其他侵害的未成年人都在援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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