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强调 处理查封财产应首选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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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4:40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细则:
1 执行中的拍卖都应当确定保留价,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2 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 3 法院应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15日内移交拍卖财产; 4 竞拍不动产和高额动产需预交不低于评估价或市价5%的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5 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拍卖机构收取佣金比例不得超过5%; 6 动产拍卖不超过两次,不动产拍卖不超过三次; 7 流拍后债权人可申请“以物抵债”; 8 不服拍卖评估报告可提出异议,申请重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