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式伤残人员证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启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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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7:5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 (记者王东明、刘昕)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我国将集中为伤残人员换发新式证件。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2005年7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伤残人员证是伤残人员身份的证明,持有伤残人员证的伤残人员可依法享受有关优待政策。我国伤残人员证分为《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民政部在日前下发的《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中规定,新式证件填写内容全部采用计算机打印,换发新证后内容发生变化的,可在“变更”栏内手工填写。证件使用近期半身免冠2寸彩色照片,由批准机关统一加盖钢印。证件编号共8位,前2位为汉字,第1位为各省份简称(其中兵团为“兵”);第2位为伤残人员类别,残疾军人为“军”、伤残警察为“警”、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工”、伤残民兵民工为“民”、非行政编制伤残警察为“非”;后6位数按顺序编号。今后一般不再统一进行换证,按照证件的有效期,随时办理。有效期为:发证时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有效期10年;26至45周岁的,有效期20年;46周岁以上的,为长期;未满16周岁的,有效期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