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房产两证惹来7年麻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0:4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虞启忠 实习生 黄吟)市民陈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声称帮她卖房的邻居拿走了她家房子的两证后,竟“人间蒸发”,导致她不仅丢了房产两证,而且被“逼债”。 陈女士全家原住镇江丹阳,1997年搬迁到南京下关定居。当年5月份,她向邻居表示,准备把丹阳陵口的老宅卖掉补贴家用。没多久,邻居钱某找上门说有人要买房,但要看一下
1998年,丹阳法院突然给陈女士家发来执行通知,说根据丹阳市公证处出具的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要他们归还信用社贷款。这让陈女士夫妇大吃一惊。原来,钱某根本没有帮他们卖房子,而是以陈女士交给他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从丹阳市农村信用社陵口分社借了3万元贷款。钱某还和信用社约定,如果到期不归还贷款本息,信用社有权处理抵押的房屋,并随后去丹阳公证处办理了一个公证。陵口信用社等到这笔贷款到期后才发现,钱某早已不知去向,于是依照约定,向陈女士夫妇追要贷款。遭到陈女士拒绝后,信用社将此房屋转卖给别人。现在,买房人已入住,但尚未去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两证还放在信用社。 对此,陈女士无法接受。她说,这个过程她和丈夫一点不知情,她和丈夫根本没有去办理过公证,也不知道钱某去抵押贷款,担保合同上也没有他们的亲笔签名,所以,他们找到公证处要求给个说法。公证处经过核查,证实陈女士夫妇当时没有到现场公证,遂作出撤销该份公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了法院。陈女士夫妇据此又找到信用社,要求归还两证,收回房屋或者给予赔偿款,但被拒绝。双方僵持不下,信用社依据抵押协议,把钱某连同陈女士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陈女士夫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丹阳法院一审和镇江中院二审均判陈女士败诉。前不久,陈女士以此案涉及虚假公证和抵押程序不合法等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无端惹来大笔的债务和缠杂不清的官司,陷入困境还有理说不清,律师认为这和陈某轻信邻居,将重要的证件轻易交给他人保管有很大关系。律师提醒,市民切莫将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和房产证等权属证件随便交给别人保管。 (编辑 晓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