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用人单位发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罚5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1:22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马薇王术) 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该怎么办?将于l2月1日开始施行的《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了明确答复:责令补发工资,并罚1至5倍作赔偿。5年以来,辽宁首次对最低工资的调整,不仅涨幅很大,而且因变化而给人们带来的惊喜也很大。 新《规定》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生用人单位所发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劳动保障行政
据了解,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自1999年调整后,至今已5年未做调整,而此次调整幅度又是迈了一大步。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比以前增长40.6%-45.8%,平均每年增长7.1%-7.8%,略低于同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其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320元调整为450元,二类地区由280元调整为400元,三类地区由240元调整为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5元,二类地区4元,三类地区3元。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3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