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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驾第一案”昨日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5:32 扬子晚报

  一个刚拿到“本本”的驾驶新手,一个工龄不到一个月的陪驾员,开着一辆不够安全的教练车……今年5月27日,在浙江余杭径山一条驾驶员都认为比较险的盘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一死一伤的惨祸。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郑教授应对陪驾员李川(化名)的死负全责,但由于两人的“特殊”身份,使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巨大分歧,不得不对簿公堂。

  昨天,这起号称“中国陪驾第一案”的案件在杭州下城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席上除
了郑教授外,又多了陪驾公司和教练车主。

  车坠山崖一死一伤

  年近50岁的郑教授今年1月刚取得驾照,5月份他想买车了,但因为很长时间没摸过方向盘,担心车技生疏,就找到杭州易驾陪驾服务有限公司,希望找陪驾员帮自己“温习”一下车技。

  今年5月27日上午,郑教授在交了500元学费后,上了“易驾”公司陪驾员李川的教练车。一路上,郑教授开车,李川坐在副驾驶座指点。下午1点45分,当车经过余杭一条盘山公路时,突然冲出路基,坠入山沟。李川因抢救无效死亡,郑教授因伤住进了医院。

  6月,余杭交警部门认定,郑教授因驾驶经检验车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右侧路基翻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对裁定不服,双方对赔偿事宜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川家属诉诸法律,要求郑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32万余元。

  陪驾责任怎么认定

  作为死者家属的代理人,要求郑教授赔偿的最大依据就是余杭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但郑教授的代理人则当庭对认定书提出异议,认为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陪驾公司提供的教练车刹车不符合要求,而陪驾员没有在紧急情况下对郑教授进行指导,也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郑教授不存在明显过错,对李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该是其“东家”易驾公司和教练车主。

  三方被告各执一词

  虽然李川的死值得同情,但是在赔偿问题上,三被告却在庭上较上了劲。郑教授的代理人坚持认为,李川不是一个普通乘客,而是受“易驾”公司指派给郑教授进行陪驾训练的教练员。既然收了学员的学费,就要负责学员在开车过程中的安全。

  陪驾公司在法庭上承认李川不具备陪驾资格,但同时指出李川在为郑教授提供陪驾服务前,没有按公司的要求签订陪驾合同,所以郑教授与公司不存在驾陪合同关系,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教练车主提出,车子是他租给陪驾公司的。在出租前,明确约定,出租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均由驾陪公司承担责任。

  究竟是驾驶员还是学员,在法庭上,郑教授的身份该如何准确认定成了各方辩论的又一大焦点。

  李川家属认为,既然郑教授已经考出了驾照,说明他已经具有独立驾驶车辆的资格,必须对自己的开车行为负责。反之,如果认定郑只是一名机动车学员,出了交通事故要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专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有法律人士提出,该案涉及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陪驾服务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其性质对象不同,各自承担的义务也有区别。目前,陪驾行业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规约束,如果单纯从道路交通事故上分析,本案就应该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由郑教授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如果郑教授与陪驾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也应该按照合同法规定另案审理。但遗憾的是,就算双方签了陪驾合同,在各自的责任分担上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法律的相对滞后,给此案最终的责任认定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据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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