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高致病性相关实验应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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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9:0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 新华社27日受权播发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条例规定,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
另外,条例中还规定,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