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设明显标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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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9:0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这是27日新华社受权播发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条例中同时规定,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
条例中还规定,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