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实验室按防护水平分为四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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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9:0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 新华社27日受权播发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实验室的设立和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条例中规定,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
条例另外规定,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则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