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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公司公布包头空难遇难乘客赔偿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22:06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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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11月27日消息:记者27日从东方航空公司获悉,东航将向“11·21”空难每位遇难乘客赔偿21.1万元人民币(不包括航意险)。

东方航空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
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本次空难赔偿金额在上述法定赔偿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7万元人民币,共计14万元人民币。

同时根据1996年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第49号令,旅客托运行李每位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旅客自理及随身行李每位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本次空难的行李赔偿金额将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上浮100%,即分别增加到2000元人民币和4000元人民币。再加上抚慰金等,“11·21”空难每位遇难乘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21.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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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选稿:王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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