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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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09:19 东方网-文汇报 | |||||||||||||||||
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 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条例另外规定,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造成传染病传播等后果实验室工作人员将受罚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将受到处罚,这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条例中规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菌(毒)种样本不得通过 公共汽车城市铁路运输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另外,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还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均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