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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相关条例 实验泄漏传染究主管刑责 (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09:37 浙江在线
国务院颁布相关条例实验泄漏传染究主管刑责
  专家建议,所有实验室在制定详细操作程序时,还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实验记录。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颁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即日起开始施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将依法分四级管理。

  据悉,在我国境内设立实验室及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对其生物安全进行管理。《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条例》特别规定,对于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例》还明确了各种实验室的主管监督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条例解读

  条例解读1

  实验室分四级管理

  《条例》根据实验室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相关标准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与之相应,《条例》还根据对人及动物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依次分为四个等级。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专家说法:专家强调,P3实验室关键在维护。据介绍,一个P3实验室的日常维护一天就需上千元,一旦停止维护,很快就会报废,许多机构建得起,用不起。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胡永华认为,在不具备条件的时候就不应该冒着风险硬上P3项目,特别是面对生物危险度很高的病毒时更应如此。

  条例解读2

  火车禁运病原微生物

  《条例》中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先选择陆路,再选择水路,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另外,运输时,还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措施,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专家说法: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菌苗室主任王国治建议,所有实验室在制定详细操作程序时,还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实验记录,对菌毒种管理,除在研究记录中记载外还应建立独立的毒种保藏、开启、传代至销毁的原始记录。实验记录应有实验人与复核人。

  条例解读3

  四件俱备才可采集病原

  《条例》规定,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才可以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具体条件如下:第一,应具有采集所需防护设备;第二,有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第三,具有有效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感染的措施;第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专家点评:军事医科院副院长黄培堂在今年春北京发生非典疫情后提出,今后应该规定,研究人员首先必须熟悉基本的实验规程,从洗刷“瓶瓶罐罐”做起。

  条例解读4

  高危实验须考核上岗

  《条例》规定,实验室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实验室上岗。《条例》还规定,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专家说法:去冬今春国内外接连发生SARS实验室泄漏病毒事件,舆论纷纷对实验室安全提出了疑问。王国治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新加坡、台湾地区和北京发生的3起SARS实验室感染事故,都是因为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与操作细则,犯了不该犯的低级错误。

  条例解读5

  造成传染将严惩责任人

  《条例》规定,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事故,对于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例回放:2003年冬,台湾病毒实验室的一位研究员在清理运输箱废弃物时,未按规定戴上手套,因而感染了SARS.今年春天发生在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的事故,是因为研究人员使用未经严格效果验证的灭活SARS病毒在普通实验室进行实验,造成人员感染。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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