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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条例》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09:47 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记者孙英明)昨天,《河北省统计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决定1989年6月30日公布施行的《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本省在省外、境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授意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数据的;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该《条例》还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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