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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光楼”败诉该咋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10:13 沈阳今报

  记者尹有为见习记者刘佳/文见习记者王睿/摄 新闻事件

  “谁该为行政部门工作的草率埋单?难道是受害者吗?”

  昨天,孙先生拿着一份沉甸甸的法院判决书奔告四邻,然而本应该弹冠相庆的大东区小北关街41—1号楼的28户居民,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拆除间距才8米的挡光楼挺“可惜”
,如果不拆,他们今后的生活将“暗无天日”……

  阳光权:被在建高楼遮挡得严严实实

  昨天中午12点,室外艳阳高照,然而当记者来到西厢楼三楼的张先生家中时,却几乎见不到一点阳光。在张先生家,昏暗的房间内感觉一切都湿乎乎的。卧室的一角晾晒着四五天前洗的床套,由于尚未干透,床套散发着异样的味道。

  小北关街41—1号楼是一座拐把子楼。由于楼体的特殊性,西厢楼9、10两个单元的厢房与楼的主体呈60度的夹角。这也让西厢楼的东窗终年见不到阳光。“以前惟一能采光的地方就是西面的窗户,但是现在也被前面的高楼给遮挡住了。因为挡光,我家在外面租房子住。本想把这套房子租出去,来看房子的人倒是不少,但是一进屋人家看没有阳光,转身就走了。”居民孙先生激动地说。

  讨阳光:施工单位得到消息加班抢工

  一位居民说,从今年的2月份开始,楼前就有要施工的迹象,大铲车天天在这里挖坑,居民们就开始为自己维权。“我们和施工单位说过很多次,也找了社区和街道,社区许诺得经居民同意才能施工。可是这并没有什么大用,施工单位反而加快了工程进程。”

  今年7月,住在四楼的李先生的女儿参加高考,由于“挡光楼”施工噪音,她的女儿不得已用棉花塞住耳朵。为了让孩子能够安静地学习,李先生只能是在别的地方租房子。“噪音经常让我们寝食难安,我们实在忍受不了,开窗户骂两句,最极端的也就是从楼上往下扔酒瓶子。”居民们忿忿地说。

  从今年4月份起,居民们开始到处奔波,他们联名上告,只为讨回属于自己的阳光。“我们在这边奔波,这楼也一天天地长高,现在楼建成了,法院也终于宣判了。”

  判胜诉:规划局施工批件存在违规争议

  居民代表张海山先生说,“我们是赢了,但这绝不是有效判决。判决书上没有明确的单位,只是责令沈阳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既然《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上规定两楼之间最小的距离应超过12米,那么为什么要给沈阳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规划许可证?法院已经说明由于投资数额较大,拆掉会造成重大损失,如果不销毁,那我们每天生活在黑暗中,损失由谁来承担?”

  “挡光楼”的开发商———沈阳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刘经理认为,开发公司在本次事件中没有过错。据他讲,开发公司是按照有关部门的批件来建楼的,商厦建成后将作为手机市场和写字间使用,目前公司投资已经上千万元,居民拆楼的条件是不能支持的。

  开发商愿意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刘经理告诉记者,从建楼初期公司就在附近设立了承迁办公室,处理居民提出来挡光问题,并对居民提出了解决意见。一些居民提出了腾迁的想法,于是腾迁部门按照二级地段标准,准备为挡光的居民腾迁,但居民提出按一级地段标准腾迁,后来干脆就不来协商,所以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刘经理表示愿意与拆迁部门、街道以及居民代表坐在一起,共同商谈解决方案,以便事件得以早日解决。对于法院判决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违法事件,刘经理表示自己不清楚。各方观点:律师:《许可证》应该撤消

  对于居民们提出“补救措施无具体数额”的问题,沈阳金河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作出了解答。李律师认为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违法的,往年审批的项目应该在新一年重新审批,而且根据规定,垂直楼体的间距应该在12米以上,而“挡光楼”与41-1号楼只相距8米,显然违反了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法》,《许可证》应该撤消,但考虑到该楼社会公共利益,拆楼可能不太现实。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应当监督

  市人大代表潘公明认为,规划部门应该对审批《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过期的《许可证》应当撤消。由于行政部门核发的《许可证》行为违法,才使市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从一个侧面也影响了规划部门的权威性。

  目前,由于拆除“挡光楼”损失巨大,法院只能作出“审批违法,责令补救”的判决,这让一部分市民提出异议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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