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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我们该计较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10:4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相关背景

  【镜头一】11月19日《京华时报》报道,首钢工学院计算机系在全校义务献血的前夕开展了一场“献爱心”活动,让全系不用献血的学生为献血的学生捐款;11月14日《南方都市报》报道,首都师范大学组织义务献血,凡称“来例假”的女生都必须在校医院内脱衣检查,以防止有些学生逃避献血;10月10日《天府早报》报道,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东区“强迫
性”组织数百名将于明年毕业的本科生献血,对符合献血标准却拒绝献血的学生,将依校规进行处罚……

  【镜头二】10月26日新华网报道,来自四川的邓小姐,虽然多次无偿献血,但当她在广州需要用血时,却被告知不仅要支付用血费用,还要支付相当于用血费用3倍的用血互助金。

  【镜头三】10月12日《安徽日报》报道,蚌埠市中心血站血源告急;9月9日《每日新报》报道,天津“血荒”启动一级预警;8月28日《兰州晨报》报道,A、B、O型血液连续4天吃紧,库存总量已达警戒线……

  一方面是“血荒”不断敲响警钟,另一方面却是义务和无偿献血中存在的种种令人无法理解的“瑕疵”。

  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无偿献血与道德水准挂钩,也不能说“无偿”便是情操高尚,“有偿”就是品德低下。在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中,有太多的话题需要我们讨论。——编者

  郭敬波

  对无偿献血的奖励特别是物质奖励也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让“无偿”名不副实。如果这种奖励过高,不但不能起到鼓励人们无偿献血的作用,还会适得其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然而,近来的几则新闻却让人们听到了不和谐音。无偿献血是于己于人都有利的光荣行为,但不能因此就成为强迫他人献血的理由,强迫他人“做好事”有违公理也违反法律。

  以首都经贸大学为例,该校在“强迫”学生献血时,拿出了《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组织管理工作办法》作依据,这是不正确的。《献血法》确定了自愿献血制度的同时,还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从“鼓励”二字我们可以看出,这一规定是在“倡导”,而非“强制”,不能成为一些单位或个人强制他人献血的依据。

  在国外,献血更是自愿无偿的。2000年7月,在奥斯陆举行的国际输血协会上通过的《献血和输血的伦理规范》就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献血或捐献用于移植的造血组织,必须完全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应让捐献者承担任何形式的压力。献血者必须给予知情权,自愿同意捐献血液或血液成分,并且同意输血服务机构合法使用其血液。目前该规范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联合会、欧洲议会等接受。

  当然,对无偿献血的奖励特别是物质奖励也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让“无偿”名不副实。如果这种奖励过高,不但不能起到鼓励人们无偿献血的作用,还会适得其反。比如过去一些单位为了完成献血指标,对献血者动辄给予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奖励,这种高奖励无疑会让那些“指标外”的献血者产生疑问:无偿献血值不值?甚至因此打消了献血的念头。

  冯磊

  当前义务或无偿献血中出现的诸多尴尬,实际上是献血制度本身的尴尬。这使人们无法相信,有关部门在努力保障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常理,公民的权益和责任应该是对等的,但是在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的过程中,法律似乎忽视了这个群体的存在,因此,把义务献血或无偿献血当做学校、机关单位评比的标杆就是必然的结果了。

  作为一个曾经热心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对无偿献血的精神很认同。客观地说,无偿献血制度为国内的用血需求提供了保障。同时,作为一种富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的表现,无偿献血应该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媒体对一些因为献血而引起的事件的曝光,作为一个曾经献血者,笔者越来越深刻意识到,当前的献血政策并没有更好保护义务献血者的权利,甚至有侵犯的嫌疑。

  最近,首都师范大学外语学院与美术学院部分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停课义务献血。活动中,凡是称自己“来例假”的女生都必须在校医院内脱衣检查,以决定是否献血。负责学校献血活动的保健科大夫称,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有些学生谎称“来例假”逃避献血。我们注意到,在这个事件中,献血成了一种强制行为,学校为了完成所谓的任务,将公民的义务强化成了一种任务,国家历来推崇的“自愿原则”转变成了一种“政治任务”,许多人疾呼:“这种做法损害了学生的隐私权”。

  然而,把义务献血作为一种“政治任务”来完成的又何止首都师范大学一家。

  义务或无偿献血的美好初衷,被这些指令性的规定陷于难堪中。

  同时,献血中的义务与权利也缺乏对称性。一方面,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献血的义务。另一方面,献血者对于自己血液的去向和用途却毫不知情、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甚至在实际生活中还出现了因献血感染疾病的事例。虽然有关规定早已明确,义务和无偿献血者在自用血中享有优惠政策,但某些地方的医疗机构还是出现了献血证无效的尴尬局面。

  面对“血荒”,国家多次号召广大公民积极进行义务或无偿献血。但据笔者所知,广大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输血的过程中,并没有将无偿献血和其他途径得来的血液区别对待。换言之,这部分血液仍然被医疗机构以高昂的价格卖掉了。如此便不能不让人们产生不平:这种从无偿献血者身上牟取“经济利益”的做法,本身就是对义务献血这种崇高行为的毁损。

  当前义务或无偿献血中出现的诸多尴尬,实际上是献血制度本身的尴尬。这使人们无法相信,有关部门在努力保障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常理,公民的权益和责任应该是对等的,但是在义务和无偿献血的过程中,法律似乎忽视了这个群体的存在,因此,把义务献血或无偿献血当做学校、机关单位评比的标杆就是必然的结果了。

  孙秀岭

  假如宣传更全面、更人性化,假如服务更周全、细致、体贴入微,假如法规更健全,假如各级领导干部都带头无偿献血,那么,还会有人心不甘情不愿献血吗?还会有人千方百计逃避献血吗?还会出现无奈的“血荒”吗?

  最近,关于无偿献血的新闻接连不断:这厢,血站抱怨公众对无偿献血太冷漠,那厢,献血者不解,不是自愿吗,凭什么强迫我?从1998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无偿献血到如今,这种不和谐的对抗音就没有间断过。无偿献血,可谓利国利民利己的大好事,为何好事多磨?

  综观国外经验,我们或许可以窥见无偿献血之症结。日本从卖血过滤到无偿献血整整经历了10年。为推动无偿献血,该国在1964年作出了《关于推动无偿献血的决定》,在各市、区、镇、村以及保健所设立了协议会,把能发动的部门和能利用的一切宣传工具充分调动了起来,以法律形式规定官员必须带头无偿献血,凡就任政府厚生省大臣一律献血一次,都、道、府、县官员每年献血一次,超过年龄或因病不能献血的,要到血液中心当一天负责人或组织一次献血活动。同时,规定每年7月为献血活动月,在中小学开设献血知识课,并组织学生到血液中心参观。从此,无偿献血工作每年都有新进展,到了1973年,无偿献血完全保证了全部临床医疗用血。

  在国内的深圳,1993年5月8日,该市首次开展无偿献血活动,到年底,全市只有55名市民无偿献血。于是,他们利用车身广告、街头屏幕等各种媒体,不断为市民灌输无偿献血的意义与好处。同时,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无偿献血的公民,在该市享有终生、无限量、免费、优先用血的权利。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良的服务、最广泛的宣传,激活了千万“雷锋”,深圳也从“贫血”城市,成为了我国第一个实现无偿献血完全满足临床医疗用血的城市。

  与这些成功做法相比,我们的不少城市在无偿献血上确实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宣传,某城市这样做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若能石中取,何须向君求。”意思是“大自然中若有血浆可抽,我们干吗要你的血!”如此生硬的宣传,怎能调动公众热情?再比如服务,为无偿献血者提供一次免费体检,这是国家法律规定,也算是对无偿献血者的一种优惠,但国内绝大多数城市的血站,为了自己省事,把无偿献血者的权益给省略了。还有,一些城市出现了无偿献血者异地用血要支付“用血互助金”的情况,大大挫伤了无偿献血者的热情。更让人不解的是,某些城市一方面宣传无偿献血,另一方面又在给单位下达计划献血指标,明明是“自愿无偿”,却要和学生的成绩、毕业、学位以及职工的入党、评先进、分房子等挂钩,如此功利主义的思维,岂能办好公益事业?

  假如宣传更全面、更人性化,假如服务更周全、细致、体贴入微,假如法规更健全,假如各级领导干部都带头无偿献血,那么,还会有人心不甘情不愿献血吗?还会有人千方百计逃避献血吗?还会出现无奈的“血荒”吗?

  其实,我们完全可以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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