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公布11.21空难遇难乘客赔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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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11:26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包头11月27日电(记者丁海军)记者27日从东方航空公司获悉,东航将向“11·21”空难中每位遇难乘客赔偿21.1万元人民币(不包括航意险)。 东方航空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
同时根据1996年民航总局颁布的第49号令,旅客托运行李每位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旅客自理及随身行李每位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本次空难的行李赔偿金额将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上浮100%,即分别增加到2000元人民币和4000元人民币。再加上抚慰金等,“11·21”空难每位遇难乘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21.1万元人民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