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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引发疫情 先撤领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11:42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病原泄漏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4号国务院令,颁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
制措施,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除按规定进行报告外,同时还要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三级四级实验室危险标志应明示

  条例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条例规定,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志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高致病性实验不得独自进行

  条例规定,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条例中还规定,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公共交通工具禁运菌种样本

  条例明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条例规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符合规定的生物危险标志、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N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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